当前位置:首 页>>张川>>列表  
【以案释法】制作、销售游戏“外挂”,到底“刑不刑”
时间:2025-08-14 17:15:22 来源: 作者:张川县委政法委
 

  【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至2024年8月,被告人马某等四人为获取非法利益,未经某游戏官方授权许可,自行或通过他人搭建端口,租赁搭建端口所需的服务器,并从QQ群等处获取“修改器”,同搭建的端口共同组成可以修改该游戏进程内存数据的“外挂”,通过快手、抖音、微信朋友圈宣传后,以周卡、月卡的方式向多名游戏玩家提供,从中非法获利。

  经鉴定,四被告人销售的游戏外挂均存在对某游戏对局中的角色进行“染色”、“透视”的功能,并在启用上述功能时修改该游戏进程内存数据。

  【法院审理】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四人为他人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情节严重,其行为确已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经综合考虑四被告人主动交纳违法所得、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判处四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二千元至三千元不等罚金。

  【法官说法】

  近年来,随着网络游戏的发展,非法制作、销售游戏“外挂”现象愈加常见。游戏“外挂”,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授权,通过修改游戏程序、数据,从而实现作弊功能的程序。例如枪战游戏中的自动瞄准、透视、无限生命值等,这些“外挂”既破坏了游戏的公平性,又严重影响了正常玩家的游戏体验,也损害了游戏开发者和运营商的合法权益。本案中,马某等四被告人制作、销售游戏“外挂”的行为构成了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受到了应有的法律制裁。在此提醒广大游戏爱好者,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网络游戏也不是滋生非法牟利行为的“温床”。无论是出于技术炫耀还是经济利益的驱使,都不应涉足游戏“外挂”的制作与销售。广大游戏爱好者也要自觉抵制游戏“外挂”,共同维护健康、公平的游戏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程序、工具,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

  (一)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功能的;

  (二)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控制的功能的;

  (三)其他专门设计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程序、工具。

  第三条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提供能够用于非法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身份认证信息的专门性程序、工具五人次以上的;

  (二)提供第(一)项以外的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二十人次以上的;

  (三)明知他人实施非法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身份认证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五人次以上的;

  (四)明知他人实施第(三)项以外的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二十人次以上的;

  (五)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情节特别严重”:

  (一)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

  (二)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主办:中共天水市委政法委 
备案号:陇ICP备2000250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