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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拒养子女?法院:不准离婚!
时间:2025-08-19 22:03:53 来源: 作者:市中级法院
 

  近日,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藉口人民法庭审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均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但双方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互相推诿,均以“工作忙”“经济困难”等理由主张应由对方抚养。承办法官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出发,组织双方进行多轮调解,释明父母对子女的法定抚养义务,并劝导双方从子女身心健康角度妥善解决抚养问题。但二人仍坚持己见,未能达成一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原、被告无视法律规定与道德责任,均不愿抚养孩子,严重违反婚姻家庭道德规范,侵害了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也违背了公序良俗。虽然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在子女抚养问题上僵持不下且毫无协商解决的诚意,若此时判决离婚,孩子的抚养问题将无法得到妥善处理,极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与未来发展。离婚纠纷是复合之诉,不仅要考量夫妻感情是否破裂,还需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一并妥善处理。在子女抚养问题未能解决的情况下,准予双方离婚不符合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基本原则,也背离了家事审判维护家庭和谐稳定、保障未成年人权益的宗旨。故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给予双方冷静期以重新审视抚养责任。

  本案通过不准离婚的判决,彰显了秦州区法院对未成年人权益的刚性保护,同时也警示社会:父母子女关系不仅是血缘纽带,更是法律责任。离婚纠纷中父母应理性协商,优先保障子女健康成长需求,切勿将孩子作为婚姻失败的牺牲品。  

  【法官说法】

  1.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以“无力抚养”“再婚不便”等理由拒绝承担抚养责任,既违反法律,也有悖伦理。  

  2. 离婚判决以未成年人利益为先。

  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若发现双方推诿抚养责任,可能认定“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或“离婚条件不成熟”,从而判决不准离婚。此举旨在警示父母履行责任,避免未成年人权益受损。  

  3. 拒不抚养或涉刑事犯罪。

  极端情况下,若父母拒不履行抚养义务导致子女流离失所,可能构成遗弃罪(《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将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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